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市医疗卫生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5-26 浏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市医疗卫生人才奖励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人民政府

                       2020313


玉环市医疗卫生人才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卫”战略,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全引人留人机制,助推医疗卫生事业振兴计划,全力推进健康玉环建设。根据《关于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32条意见》(玉市委〔201713号,以下简称“玉环人才新政”)、《玉环市振兴医疗卫生事业五年行动计划(2017-2022)》(玉政发〔201752号)等文件精神,设立玉环市卫生人才专项奖励资金,并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所涉及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玉环市卫生人才引进培养、科研课题和学科建设等奖励补助。

 

第二章  全职卫生人才引进奖补标准

第三条 引进全职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学科带头人,县(市、区)级学科带头人(名医、名中医),并与我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签署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者,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20万元。其中,聘用合同生效后5天内支付50%,工作满5年后奖励50%;对引进全职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名医(名中医)的,奖补标准具体参照“玉环人才新政”。以上各类卫生人才均可享受“玉环人才新政”住房保障、子女就学等配套政策。第6年开始享受本办法第十三条奖补政策。

第四条 引进全职三甲医院、三乙医院、二甲医院正高职称卫技人员,并与我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签署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者,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引进全职三甲医院、三乙医院、二甲医院副高职称卫技人员,并与我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签署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者,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引进全职二甲及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奖励5万元。其中,聘用合同满一年,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支付50%,工作满5年后支付50%。同时,以上人才均可享受“玉环人才新政”住房保障、子女就学等配套政策。第6年开始享受本办法第十三条奖补政策。

第五条 引进医学全日制博士,与我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签署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者,给予奖励50万元人才补助。其中,聘用合同生效后5天内支付50%,工作满5年后支付50%。玉环籍在读医学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和玉环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签署毕业后回乡就业协议者,在校期间开始享受以上相应奖补政策,即协议生效后按年按比例支付奖补资金,毕业后至少在玉环市工作5年及以上。第6年开始享受本办法第十四条奖补政策;评上高级职称后,开始享受本办法第十三条奖补政策,不再享受第十四条奖补政策。

第六条  引进国家“双一流”建设高等院校(211985高等院校)临床医学、中医学(包括中医妇科、针灸推拿等)、儿科学、临床病理、康复医学、紧缺型卫技人才目录内相关专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限高于一段线30分及以上录取或第一批录取高等院校临床医学、中医学、儿科学专业卫技人员),并与我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签署5年(规培时间除外)及以上聘用合同者,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人才补助。其中,聘用合同生效后5天内支付50%,工作满5年(规培时间除外)后支付50%;对符合以上条件的玉环籍在读医学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和玉环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签署毕业后回乡就业协议者,可在校期间开始享受以上相应奖补政策,即协议生效后按年按比例支付奖补资金,毕业后至少需在玉环市工作5年及以上(规培时间除外)。第6年开始享受本办法第十四条奖补政策;评上高级职称后,开始享受本办法第十三条奖补政策,不再享受第十四条奖补政策。预防医学专业(用人单位限为差额拨款单位)参照以上标准减半享受人才补助。

第七条 引进高等院校临床医学、中医学(包括中医妇科、针灸推拿等)、儿科学、临床病理、康复医学、紧缺型卫技人才目录内相关专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限高于一段线30分及以上录取或第一批录取高等院校临床医学、中医学、儿科学专业卫技人员),并与我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签署5年(规培时间除外)及以上聘用合同者,分别奖励20万元、9万元人才补助。其中,聘用合同生效后5天内支付50%,工作满5年(规培时间除外)后支付50%。对符合以上条件的玉环籍在读医学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和玉环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签署毕业后回乡就业协议者,可在校期间开始享受以上相应奖补政策,即协议生效后按年按比例支付奖补资金,毕业后至少需在玉环市工作5年及以上(规培时间除外)。全日制硕士第6年开始享受本办法第十四条奖补政策;评上高级职称后,开始享受本办法第十三条奖补政策,不再享受第十四条奖补政策。预防医学专业(用人单位限为差额拨款单位)参照以上标准减半享受人才补助。

第八条 对到海山卫生院、鸡山卫生院工作的卫技人员,每月生活补助分别发放500元、1000元。对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全日制中医本科毕业生,每月发放补助400元(海岛卫技人员补助可以同时享受),评上高级职称后,开始享受本办法第十三条奖补政策。对注册执业范围为中医全科医师的(学历不限),一次性给予补助10000元,同时中级、初级职称的每月再分别补助400元、200元,高级职称除享受本办法第十三条奖补政策外,每月追加200元。

 

第三章 柔性引智引才奖补标准

第九条 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柔性引进我市医疗技术发展和学科建设急需的,符合《玉环市高层次人才目录》(2019年修订)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在我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成立“名医团队工作室(专家工作站)”,其团队成员在我市累计服务1-3个月的,对引才单位每年给予总支出引才经费40%的补助,每个专家团队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其团队成员在我市累计服务3个月及以上者(可除去周末休息时间),对引才单位每年给予总支出引才经费50%的补助,每个专家团队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在编在岗卫生人才奖补标准

第十条 学科建设补助。对通过周期考核验收优秀的国家级、浙江省、台州市重点(包括支柱、支撑、支持)学科团队,分别按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拨付奖励经费(共建学科减半奖励),考核合格的参照“优秀”等次标准的70%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奖励,其中学科带头人可享受50%奖补资金,其余50%奖补给学科团队成员。玉环市级各类重点学科按照市卫生健康局学科建设相关奖励办法执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科研课题补助。对获得立项的国家级(国家科技部立项)、省部级(包括省科技厅、国家卫生健康委立项)、厅局级(包括台州市科技局、省卫生健康委立项),按相应科研经费给予1:1配套补助;经相关部门立项、顺利结题并发表科研成果的国家级(国家科技部立项)、省部级(包括省科技厅、国家卫生健康委立项)、厅局级(包括台州市科技局、省卫生健康委立项)科研项目(课题),在结题后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中华医学会、省医学会、台州市医学会立项科研项目(课题),在结题后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SCI论文,影响因子在5分以上、3-5分、3分以下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十二条 学历提升补助。鼓励在编在岗卫技人员通过组织层面的在职继续教育提升学历层次。对取得在职博士、硕士学位证书的医师分别补助4万元、2万元。鼓励专科学历的临床医师通过在职教育提升学历,由市卫生进修学校联系高等医学院校举办学历提升班,培养班费用在卫生人才专项奖励资金中列支;对医技、护理人员取得本科学历毕业证书,经市卫生进修学校确认后,凭学费凭证,由所在医疗单位奖补总学费的50%。具体参加学历提升人员由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根据要求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职称晋升补助。对正高职称的医师、医技、护理人才,每月分别补助800元、600元、400元;对副高职称的医师、医技、护理人才,每月分别补助600元、400元、200元。享受高级职称补助者,必须为从事临床一线工作者(具体标准由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自行制定,报市卫生健康局审批备案)。从事行政后勤管理的高级职称卫技人员和未值夜班的护理高级职称人员不得享受职称补助;经查实违反医德行风有关规定的高级职称卫技人员,5年内不得享受职称补助;对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发生医疗事故经查实负主要责任的、符合职称补助但在本单位年度考核排名末10%的副高职称和末5%的正高职称卫技人员,次年不得享受职称补助;到退休年龄后,高级职称补助取消。

第十四条 高学历人才和重点高校毕业生补助。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在编在岗卫技人员中,拥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重点高等院校(仅指国家211985高等院校、“双一流”建设高等院校)本科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包括中医妇科、针灸推拿等)、儿科学、临床病理、康复医学、紧缺型卫技人才目录内相关专业卫技人员,每月分别给予800元、500元、300元工作津贴,评上高级职称后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奖补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优秀青年卫技人才补助。对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荣获浙江省青年岗位能手(台州市21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员)、台州市青年岗位能手(台州市21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员)、玉环市青年岗位能手(台州市21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每年分别给予1万元、0.6万元、0.3万元人才补助,补助期限为两年,同一人员可与本办法第十四条奖补政策同时享受。对参加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比赛,获一等奖的个人(团队)分别奖励4万元、2.5万元、1万元,获二等奖、三等奖的个人(团体)按照相应获奖级别,分别奖励一等奖的70%50%,同一人员(团队)参加同一项目技能比赛获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奖励。

第十六条  名医、名中医补助。对在编在岗卫技人员获评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名医(名中医)的,经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者,除享受本办法第十三条奖补政策外,每年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1万元,考核为合格等次的享受优秀等次的70%,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享受奖励并取消各级名医(名中医)荣誉;对获评“玉环市终身名医(名中医)”者,经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者,除享受本办法第十三条奖补政策外,每年奖励1.5万元,考核为合格等次的享受优秀等次的70%,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享受奖励并取消荣誉称号;对获评浙江省、台州市“基层名中医”者,经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者,除享受本办法第十三条奖补政策外,每年奖励1.5万元、0.8万元,考核为合格等次的享受优秀等次的70%,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享受奖励;对获评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名医(名中医)工作室领衔人的,经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者,除享受本办法第十三条奖补政策外,每年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1.5万元,考核为合格等次的享受优秀等次的70%,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享受此项奖励并取消各级名医(名中医)工作室领衔人荣誉。同时获评名医、名中医的,按同一级别、从优原则不重复奖励。如该项荣誉有年龄限制的,则减半奖补(办法同上)。

第十七条 医学继续教育补助。对主办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医学继续教育学习班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每期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市卫生健康局举办的各类临床医学、继续教育、人才培养、医院管理等培训班费用,若不足或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从卫生人才专项奖励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以上所涉及资金奖补对象由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包括单位与个人签订服务协议),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市卫生健康局审核,由市卫生健康局统一下拨,再由各医疗卫生单位发放。

第十九条 市卫生健康局作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卫生人才专项奖励资金的审核发放、督促检查奖补资金执行情况;市财政局作为财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卫生人才专项奖励资金的财政预算安排、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卫生人才专项奖励资金认定过程中,额度较大或有异议的,可采取“一人一议”,由市卫生健康局班子会议审议确定,必要时提请市医管会审议确定。

第二十条 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联合监督和绩效考评,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资金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并收回相应奖补资金,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奖励补助。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对特殊高层次卫生人才(或学科、科研项目)不在本奖励办法范围内的,又不能享受“玉环人才新政”的,可经“一人(事)一议”,参照本奖励办法相关条款确定相应奖补资金。若本奖励办法涉及同一项目(荣誉),除非相关条款有明确规定,一律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兑现。本奖励办法奖补资金享受者必须是临床一线卫技人员,所涉及的个人奖补资金,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凡是按月补助的,均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原则性规定执行奖补政策。

    本办法自20201月起正式实施,原《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市医疗卫生“招才引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玉政发〔201753号)文件同时废止。